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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第五十九条 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四)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谢良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在接受咨询和委托的过程中,有不少股民称,之所以购买万家文化的股票,也是基于对赵薇的信任。“作为明星,她形象一直很不错,但股民们没想到他们夫妇会在这次收购事件中违规,最后导致自己损失惨重。”谢良说,投资者比较认可证监会《处罚决定》中的说法,即信息披露违规和名人效应叠加严重误导股民。“目前,就赵薇事件索赔事宜,我们这里咨询的投资者有近百名,已收到的材料涉及约30人,损失额初步统计二三百万元。从提交资料的投资者看,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人均损失约10万元。我们计划近期正式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八)初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应当报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九)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十一)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十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十三)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十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四节 开办其他业务第一二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是指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四)项或者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所指的业务。

此外,非银金融中的券商板块为指数自2449点反弹以来的主要支撑力量,近期则遭遇到主力资金持续净流出。对此,山西证券表示,10月19日为2018年证券板块走势的转折点。近期一系列政策利好,对于缓解股权质押风险和民营企业的流动性危机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利好券商估值修复。而科创板加速推进,则给券商投行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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